编者按:帮扶弱势群体就业是当今社会的共识,但仅仅依靠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能否获得稳定而可持续的帮助,是这一事业如今面临的一大难题。针对这一困境,各界不断尝试探索新办法。是否存在一种组织模式,在持续提供帮扶措施的同时,还能保持其股权结构不偏离社会使命?由此,社会企业便应运而生。我们无法置社会问题于不顾而禁锢新生事物,也无法放任其野蛮生长而使其违背设立初衷。明确的政策与法规是引导社会企业常态化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目前还未设立社会企业法律法规,而在域外,国情差异也导致社会企业立法形态各不相同。他山之石,可否攻玉,仍需进一步探索。《外国社会企业立法译汇》一书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陶溥共同编著,全书海纳八个国家的十八部社会企业相关法律,以是否形成单独的社会企业法律为标准,将各国立法分为三种模式:社会企业单独立法模式、将社会企业纳入公司特殊形式的立法模式以及其他立法模式。该书在归纳立法模式的同时,还呈现了各国社会企业的设立原则、股权结构设计、利润分配模式等内容,是相关领域学者了解域外社会企业立法不可错过的工具书。
《外国社会企业立法译汇》
金锦萍、陶溥 编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1月版
序言
这两年,身边不少朋友开始关注社会企业,讨论社会企业相关问题。什么类型的企业算社会企业?社会企业的价值和作用是什么?社会企业在乡村振兴中能发挥什么作用?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原中国扶贫基金会)作为社会企业的实践者和探索者,在这十几年里,先后创办了两家社会企业,分别是中和农信和善品公社,我们对社会企业的认识也是一个从浅到深的过程。
中和农信是2008年创办的,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解决农户贷款难题。截至2019年年底,中和农信已经在全国20个省345个县落地实施,累计600多万农户从中受益,贷款余额112亿元,户均余额2.6万余元。项目成功吸引红杉资本、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蚂蚁金服等投资机构成为战略投资者。2016年,中和农信在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中获得“金牌社会企业”称号。
我们创办的另外一家社会企业是善品公社,帮助农民建立合作社,改变传统的小农户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帮助农民生产高质量的农产品,善品公社为好产品进行品牌背书,帮助农民把农产品卖出合理价格,实现合理的收益。目前善品公社已经在100多个县建立了138家合作社,认证项目农户4万多户,认证生产基地超过30万亩。善品公社在2018年成都市首届社会企业评审中被认定为首批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最开始引起我们的关注,是因为它解决了我们的一个现实问题。我们创办中和农信公司的时候,还不知道有所谓社会企业的概念,我们创办中和农信公司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当时只有以市场主体的形式才能解决我们的小额信贷项目融资、团队稳定发展等瓶颈,更好地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但是按照当时一般的理解,公司就是为投资人赚钱的工具,创办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一个专门从事扶贫的公益基金会为什么要创办公司呢?是不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利益或目的?为了向利益相关者说明我们创办公司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我们往往要花费很多口舌和时间,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多压力和沟通成本。直到后来接触到社会企业的概念,我们才知道原来用企业的方法解决社会问题,早已成为国际通用的社会创新方法,这一概念很好地回答了我们创办公司的合理性问题,缓解了我们的沟通压力。
从中和农信到善品公社,我们从不知道社会企业概念,到了解它的内涵、研究它的机制,到有意识地运用这一工具解决社会问题,是一个认识不断加深的过程。在十几年的探索过程中,我们不断学习、实践社会企业的方法,对于社会企业的边界和意义,我们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长期的本土实践中我们体会到,社会企业就是以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公益)资本为目标的现代企业。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目的企业,既与普通企业、公益组织有着密切联系,又与普通企业、公益组织有着清晰的识别界限,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社会企业必须要以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公益)资本为创办目的(之一)。第二,社会企业的运营模式,必须是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从市场上获得可持续发展资源,而不能仅仅靠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只有有能力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并赢得市场的认可,这才是真正的企业。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股权层面,从股权设计层面确保社会企业的社会使命不漂移。
作为社会企业,它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社会企业直接为弱势群体服务,解决社会问题,这个是社会企业存在的目的,追求的目标,也是它存在的价值;第二,社会企业积累公益资产,创造社会(公益)资本,通过企业的方式为公益资本实现增值。社会企业的本质就是现代企业和现代公益组织两种机制的结合和取长补短,既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无限追求利润引发社会问题的弊端,还可以改善公益慈善事业力量不足、可持续性不强的问题。社会企业这种兼顾社会目标和发展可持续性的特性,不仅可以在乡村振兴中特别是联农带农发展产业方面发挥有效作用,而且能在完善社会分配机制、促进共同富裕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社会企业在中国只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社会上大部分人还没有认识到它的价值的时候,有一群人先看到了它的潜在价值,不断推动它的发展。可喜的是,一些地方政府认识到了社会企业的价值,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企业的发展。2011年,北京市在《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这是全国首个涉及社会企业的省部级文件。 2022年,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标志着北京市社会企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成都市高度重视社会企业的作用,2017年9月,成都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建设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的意见》,首次提出“鼓励社区探索创办服务居民的社会企业”。2018年4月,成都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企业在成都乃至四川的发展。广东深圳、佛山等地也推出了相关社会企业政策,并尝试开展社会企业认证工作。
作为社会企业实践的先行者,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了解社会企业对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对促进共同富裕社会建设具有的潜在价值,也深刻理解这一发展过程中的痛点,深感有责任在继续做好社会企业具体实践的同时,携手各界有识之士,推广社会企业理念,推动社会企业发展。2021年5月,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设立“创新与社会企业促进中心”,建立团队开展社会企业倡导与推动工作。希望与有共同愿望的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伙伴合作培育和孵化更多的社会企业,让社会企业在乡村振兴中、在共同富裕社会建设中扮演更重要角色,发挥更大作用。
面对当下社会各界对社会企业还缺乏认知和共识的现状,我们认为,有必要联合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总结我国社会企业的政策创新与扩散及社会企业在国外的立法情况,这些经验的总结与梳理,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社会企业的推动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联合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开展了社会企业领域的系列课题研究,首期形成了《社会企业的政策创新与扩散研究报告》和《外国社会企业立法译汇》两项重要研究成果。这两项研究成果的出版,是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推动社会创新与社会企业发展的一个新进展,也是我国社会企业理论建设的新贡献。
《外国社会企业立法译汇》一书对世界范围内社会企业先行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文本进行了地毯式搜索,形成汇总译编,深刻阐释了社会企业立法对促进社会企业发展、推动社会建设的必要性。本书充分肯定了社会企业的价值,特别是在促进特殊人群就业、公共事业参与和慈善意识树立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本书我们了解到一些国家推动社会企业发展意识更为突出,对立法制度研究广、起步早,体现了公共政策的创新导向和以社会企业为抓手推动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有效结合的新成果。对于决策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平台、社会企业都有系统的借鉴价值。
回顾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十余年的实践探索,我们逐渐意识到,社会企业的推广和发展离不开政策的鼓励和扶持,社会企业立法有赖于各界共同努力。本书的出版,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企业立法和社会企业生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后,我谨代表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对编著团队取得的工作成果和付出的巨大努力表示诚挚的祝贺和衷心的感谢!并向为推动社会企业做出不懈努力的各界同仁表示崇高的敬意!
刘文奎
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执行副理事长
2022年9月22日于北京
【内容简介】
针对全球社会企业迅速发展的趋势以及立法模式层面的差异,本书选取了芬兰、韩国、斯洛文尼亚、英国、美国、南非、新加坡、新西兰八个国家的十八部法律,希冀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社会企业立法模式,分别从社会企业定义、原则、设立程序、利润分配、政府激励措施等多方视角切入,以探讨各国社会企业立法进展以及立法本因。同时本书也为我国社会企业立法路径的探寻提供可借鉴的资料和结论,供研究者和立法者参阅。
【专家推荐】
杨团(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书梳理了社会企业立法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和相关法律,呈现了当下社会企业立法中最值得关注的基本属性、设立机制、利润分配等问题,为该领域的比较法研究奠定了基础,也为广大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参考文献。
徐家良(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导师):
以前学术界零星地介绍过国外有些国家的一二部社会企业的法律,本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八个国家的十八部社会企业法律,分析与比较各国立法模式和立法解读,引领读者从社会企业立法的视角去寻找我国社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最佳路径。本书是一本既有工具性、知识性,又富有价值性的书籍,强力推荐之。
袁瑞军(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本书通过译汇的方式为读者提供了一条更便捷的研究路径去深入了解各国社会企业的立法框架,帮助读者思考社会企业发展至今的本因,无论是有社会企业单独立法的国家,还是社会企业立法尚未成型的国家,都将成为该领域发展的有效参考范式。
【编者简介】
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美国UMKC访问学者(2003),美国耶鲁大学访问学者(2005),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6)。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等职位。著有《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译有《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等。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学、社会法学、慈善法与非营利组织法、信托法。
陶溥,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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